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南某能源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的气瓶案
云南某能源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在没有履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情况下,对不属于自有产权、来源不明的95个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行为。2023年7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田东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某液化石油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查明田东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某液化石油气站未严格履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情况下,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111个、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2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行为。2023年5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保县某燃气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德保县某燃气销售店销售的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东方红”家用燃气灶具15台、“维尼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8台。当事人从南宁市某五金店购进“东方红”15台、“维尼好太太”8台,分别以50元/台、40元/台对外销售,至2023年6月26日案发时止,上述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2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23台;2.罚款1070元。
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田林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器具案
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田林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无熄火保护设施“爱事达”家用燃气灶1台、无过流切断保护装置以及可调节压力装置“格力”减压阀60个,产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上述“爱事达”家用燃气灶以300元/台的价格销售,“格力”减压阀以20元/个价格销售,至案发时,产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来得到的,货值金额15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减压阀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11月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爱事达”家用燃气灶1台、“格力”减压阀60个;2.罚款1500元。
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西林县某电器建材销售部销售的6个品牌91个调压器“无过流保护装置”。上述产品从南宁富华燃具电器和南宁市达源福(迅达厨电)购进,其中“飞燕”FY-803BS型调压器15个、FY-803B型32个、“万家乐”20个、“群松高原”20个、“柏特”6个、“安福”1个,分别以30元/个、10元/个、15元/个、15元/个、10元/个、10元/个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飞燕”FY-803BS、“万家乐”“群松高原”调压器各1个,获得违法所得16元,涉案货值金额144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调压器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调压器91个;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罚款1440元。
乐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业县某燃气配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燃气调压器案
乐业县市场监管局查明乐业县某燃气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4个可调节的商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其中2个标称“高田”调压器进货价为10元/个,销售价为30元/个;2个“完叶”调压器进货价为8元/个,销售价为25元/个,货值金额共计110元。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票据、销售记录等材料,无法查证其进销货真实情况,亦无法认定其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燃气调压器违法行为。2023年11月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4个调压器;2.罚款135元。
那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那坡县某日杂家电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案
那坡县市场监管局查明那坡县某日杂家电批发部销售的8台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设施,其中“烨帝”家用节能燃气炉(单炉)3台,销售价20元/台;“欧派”家用燃气灶(单炉)1台,销售价20元/台;“万佳申”家用燃气灶(单炉)1台,销售价45元/台;“火云王”家用燃气灶(双炉)2台,销售价150元/台;“晶冠”家用燃气灶(双炉)1台,销售价50元/台。涉案货值金额475元。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票据、销售记录等材料,无法查证其进销货真实情况,亦无法认定其违法来得到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7月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8台;2.罚款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