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浦南中队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文溪西路某餐饮店存在混合使用两种燃料的行为。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该餐饮店一共有两套燃气灶具。其中一套燃气灶具通过燃气软管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相连,而另一套燃气灶具的软管却通向二楼平台,连向一桶生物油。
“燃气这个我是在烧汤、熬油时使用的,而生物油燃料是炒菜时使用的。我想着用两种燃料比较方便,可以‘双管齐下、提升效率’,没想到油气混用会有安全隐患。”谈话过程中,面对当事人的不解,执法人员耐心给予解释。“根据《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规定,燃气用户不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同时使用生物油和燃气,极易发生爆炸事故。”
经执法人员科普教育后,该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根据要求立即将液化气罐搬离。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所谓的生物油,是一种醇基燃料。在一间厨房内同时使用醇化油和液化气的情况下,如果液化气发生泄漏,而一旁的“生物油”灶还处于开启状态,就可能引爆泄漏在空气中的燃气。
在餐饮场所,因液化气瓶搬动、减压阀磨损等,都可能发生燃气泄漏。而混用燃料,则如同在厨房埋了一颗“隐形炸弹”,万一液化气泄漏,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强燃气安全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与普法力度,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在此提醒各餐饮单位切实提升安全意识,规范用气,共同守护安全底线。
《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 1251-2021)第3.0.9条 燃气用户不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